春节前的最后一批肃州区金塔县瓜州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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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人民法院

(肃州区法院-袁霞)1月21日下午,肃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万某、万某某等16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分别判处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至二千元不等。恶势力犯集团首要分子万某、万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3月份以来,万某、万某某未经金融机构批准,在酒泉市肃州区、嘉峪关市等地多次向他人高利放贷,诱骗借款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借据等,以借款人及担保人还款逾期为由,肆意认定违约金及各种手续费,伙同、指使段某、袁某、方某等14人采取威胁、滋扰、纠缠、辱骂、殴打、拘禁、聚众造势、跟随贴靠等手段,逼迫被害人交纳高额利息及人工费、车马费等。该犯罪集团在肃州区及周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3起共小时,敲诈勒索金额共计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某、万某某等10人明知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依法无据,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滋扰、纠缠、殴打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逼迫被害人交纳高额利息、违约金、要账人工费等各种费用,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万某、万某某等15人在催收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万某、万某某通过个人名义向被害人发放高息贷款,肆意索要各种费用,对被害人及亲朋等以暴力、胁迫、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催收,逐渐形成了以万某、万某某为首要分子,段某、袁某等人为固定成员,田某、刘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事实,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犯罪情节,认罪、悔罪的程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金塔县人民法院

(金塔县法院-马兴霞)1月22日上午,金塔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黄某甲等10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在逃人员刘某敲诈勒索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年7月以来,被告人刘某出资20余万元,伙同黄某甲(已判刑)、黄某乙(已判刑)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非法高利放贷,通过电话滋扰等软暴力及威胁、恐吓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向逾期借款人强行索要高额催收费、平台管理费。自年9月至年7月期间,涉案金额高达元。该犯罪团伙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犯罪,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和他人工作生活秩序,形成纠集者明显,成员较为固定,参加者众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刘某于年7月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受理该案后,金塔县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按照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相关规定,在全面细致审查、从严把握证据的基础上,从快办理。承办法官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该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宣判后,当场给被告人送达了刑事判决书。

瓜州县人民法院

(瓜州县法院-杨佳)1月22日下午,瓜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曹某成、陈某平等人恶势力犯罪一案。对被告人曹某成、陈某平、曹某岩、郭某军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成、陈某平自年起,长期纠集在一起在瓜州、玉门等地向他人放高利贷,为索要高额本息,在索债过程中多次采取殴打、辱骂、滋扰等手段,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在索债过程中,曹某成指使陈某平、曹某岩将其父母送至被害人家、郭某军多次长时间滞留被害人家的行为,严重危害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居住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该案的宣判,对索债过程中的暴力及“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维护了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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