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宜州)西过境线公路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宜政发〔〕11号)
德胜镇、怀远镇、北山镇、石别镇、同德乡、北牙瑶族乡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13号)精神,经研究,制定河池(宜州)西过境线公路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如下:一、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一)德胜镇、怀远镇1.水田、旱地、鱼塘、菜地、园地、水浇地、养殖水面:元/亩。2.林地、农村道路、沟渠等其他农用地:元/亩。3.建设用地:元/亩。4.未利用地:元/亩。(二)北山镇、石别镇1.水田、旱地、鱼塘、菜地、园地、水浇地、养殖水面:元/亩。2.林地、农村道路、沟渠等其他农用地:元/亩。3.建设用地:元/亩。4.未利用地:元/亩。(三)同德乡、北牙瑶族乡1.水田、旱地、鱼塘、菜地、园地、水浇地、养殖水面:元/亩。2.林地、农村道路、沟渠等其他农用地:元/亩。3.建设用地:元/亩。4.未利用地:元/亩。二、青苗补偿标准种类
补偿标准(元/亩)
稻谷
玉米
蔬菜
花生、黄豆
桑苗
(新种)
(老桑树)
甘蔗
黑蔗
种类
补偿标准(元/亩)
牧草、象草
莲藕
木薯、红薯
胶笋
(单季)
0(双季)
甜笋(带壳)
0
芦笋
0(前2年)
(采收后)
油菜
(收菜籽)
(收菜花)
花椒
(新种)
(老椒树)
注: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未利用土地不支付青苗补偿费。
三、林木补偿标准(一)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亩补偿砍伐费—元,未成熟林每亩补偿—1元,幼苗、新造林每亩补偿—元。
(二)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元。(三)疏林:按当地市场木材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补偿。(四)经济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元。(五)苗圃迁移费:1.种植性苗圃: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偿迁移费元。2.盆栽性苗圃: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偿迁移费元。(六)苗圃(含湿地松苗圃)补偿: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按重置价格补偿;科研用林木,按科研林及设施重置价格补偿。(七)零星树木(非林业用地)补偿标准品种项目
规格
单价
规格
单价
规格
单价
规格
单价
成竹
单株
1—5
元/株
大刺竹
丛
1—10
元/株
甜竹、楠竹、罗汉竹
丛
5—25
元/株
粽子叶
单株
1—5
元/株
松类、杉树、桉树、相思树、苦楝树、马尾松
胸径
16cm
以上
30元/株
胸径
11—15cm
25元/株
胸径
6—10cm
20元/株
胸径
3—5cm
5元/株
椿芽树
胸径
16cm
以上
50元/株
胸径
11—15cm
35元/株
胸径
6—10cm
20元/株
胸径
3—5cm
5元/株
牛尾树、其他一般用
材树
胸径
16cm
以上
30元/株
胸径
11—15cm
25元/株
胸径
6—10cm
20元/株
胸径
3—5cm
5元/株
古树名木、
珍贵树种
申请
鉴定
备注
树木胸径超过所列最大直径,每增加1cm,增加5元补偿。
(八)园林绿化苗木补偿标准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备注
高度(cm)
胸径(cm)
(元/株)
1
扁桃
—
1—2
株
5
—
3—4
株
50
—
5—6
株
80
—
7—8
株
—
9—10
株
—
11—13
株
2
木菠萝
—
3—4
株
50
—
5—6
株
70
—
7—8
株
—
9—10
株
3
垂柳
—
3—4
株
20
—
5—6
株
30
—
7—8
株
50
—
11—12
株
4
南洋杉
—
3—4
株
50
—
5—6
株
80
—
7—8
株
5
红花
羊蹄甲
—
1—2
株
20
成片1—0元/亩
—
3—4
株
30
—
5—6
株
60
—
7—8
株
80
—
9—10
株
按元/株
补偿移栽费
—
11—12
株
—
13—14
株
—
15—16
株
6
白花
羊蹄甲
—
3—4
株
20
成片—10元/亩
—
5—6
株
40
—
7—8
株
70
—
9—16
株
按元/株
补偿移栽费
7
洋紫荆
—
3—4
株
50
成片1—0元/亩
—
5—6
株
60
—
7—8
株
80
—
9—14
株
按元/株
补偿移栽费
以上
15—16
株
17—18
株
8
木棉
水枫
秋枫
蓝花楹
—
1—2
株
20
成片1—0元/亩
—
3—4
株
30
—
5—6
株
50
—
7—8
株
80
—
9—10
株
—
12—15
株
9
美人树
—
3—4
株
—
5—6
株
10
四季桂
80—
冠幅
株
5
成片1—0元/亩
20—40
—
冠幅
株
15
40—60
—
冠幅
株
30
60—80
—
冠幅
株
50
80—
—
冠幅
株
80
—
11
八月桂
—
1—2
株
5
成片—10元/亩
—
3—4
株
80
—
5—6
株
—
7—8
株
以上
9—10
株
按元/株
补偿移栽费
以上
11—12
株
以上
13—14
株
以上
15—16
株
12
凤凰树
—
3—4
株
50
—
5—6
株
70
—
7—8
株
9—10
株
13
香樟
—
3—4
株
30
—
5—6
株
70
—
7—8
株
—
9—10
株
14
白玉兰
—
3—4
株
50
—
5—6
株
70
—
7—8
株
—
9—10
株
—
11—13
株
15
紫花
玉兰
—
3—4
株
40
—
5—6
株
60
16
罗汉松
—
3—4
株
—
5—6
株
7—8
株
按元/株
补偿移栽费
以上
9—10
株
11—12
株
13—14
株
15—16
株
17—18
株
17
柳叶榕
—
2—3
株
80
—
4—5
株
—
5—6
株
—
7—8
株
以上
9—10
株
按元/株
补偿移栽费
18
黄金
垂叶榕
4—5
株
60
20吨以上按0元/株
补偿
5—6
株
80
6—7
株
19
垂叶榕
—
3—4
株
30
—
5—6
株
60
—
7—8
株
9—10
株
11—13
株
20
小叶榕
—
1—2
株
2
20吨以上
按0元/株
补偿
—
3—4
株
20
—
5—6
株
50
—
7—8
株
80
—
9—10
株
—
11—12
株
13—15
株
21
大叶榕
—
5—6
株
60
—
7—8
株
—
9—10
株
11—12
株
22
黄槐
—
3—4
株
30
—
5—6
株
50
—
8—10
株
80
23
垂丝榕
—
3—4
株
50
—
5—6
株
80
7—10
株
9—10
株
24
法国
梧桐
—
3—4
株
10
—
5—6
株
20
—
7—8
株
30
25
三角梅
30
株
10
不造型
50
株
20
3—4合枝
60—70
40—50
盆
30
球形、枝密
26
台湾玉桂(平安树)
株
80
27
发财树
—
8
株
—
10
株
28
棕树
—
地径15—25
株
60
—
地径25以上
株
29
马尾松
5以下
株
5
6—12
株
10
13—18
株
20
18以上
株
30
30
黄花梨楠木
米径5cm
株
50
米径每增加1cm价格增加10元/株递增
31
铁树
60
60
80
90
32
玫瑰花
株
3—5
33
大花
紫薇
—
3—4
株
50
—
5—6
株
—
7—8
株
以上
9—10
株
按元/株
补偿移栽费
11—12
株
13—14
株
15—16
株
34
天鹅绒紫薇
(美国红火箭)
片
0
连片培育苗木
6—10
株
20
根据现场初步测算,每亩补偿款约0元,具体以实际统计为准
20以上
株
50
根据现场初步测算,每亩补偿款约元,具体以实际统计为准
35
金花茶
15
株
20
90
—
按元/株
补偿移栽费
36
三角枫
10—
株
按元/株
补偿移栽费
37
十里香
主蔓长度0.5—1cm
株
6—8
(九)其他类补偿标准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备注
1
草药
当年种收
亩
1元/亩
2年后老蔸
2—3
元/亩
2
牛大力
片
3元/亩
连片培育苗木
株
20元/株
根据现场初步测算,每亩补偿款约10元,具体以实际统计为准
3
吴茱萸
亩
元/亩(前3年)
0元/亩(采收后)
4
黄杞子
亩
元/亩(前2年)
0元/亩(第3—4年)
0元/亩(5年以后)
5
龙眼参
—
5—6
株
—
5—6
以上
8—10
按元/株补偿移栽费
6
蜘蛛
百合
15
袋
0.81元/袋
20
1.21元/袋
四、果树补偿标准成片果树原则上进行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果树损失费补偿元/亩;零星果树需移栽的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果树损失费,移栽人工费按50元/株支付,果树损失费按元/株支付。不能移栽的按下列标准补偿: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备注
1
柚子树
龙眼树
荔枝树
未挂果
株
30—元/株
成片
≤元/亩
挂果
株
—元/株
成片
≤10元/亩
2
柑桔类
未挂果
株
种植第一年20元/株
种植第二年40元/株
种植第三年60元/株
1.柑桔包括:柑类、橙类、桔类和柚类等所有品种及品系。2.果园的基础性设施建设〔含房子、水池、水电、喷(滴)灌等设施)〕完整的另补—元/亩
成片
≤元/亩
挂果
株
种植第四年80元/株
种植第五年元/株种植第六年以上
元/株
成片
≤10元/亩
其中:沃柑、金秋砂糖桔、泰国青柚等当地刚引进的优良品种
未挂果
株
种植第一年40元/株
种植第二年60元/株
种植第三年80元/株
成片
≤0元/亩
挂果
株
种植第四年元/株种植第五年元/株种植第六年以上元/株
成片
1—0元/亩
3
柿子树
桃李树
枇杷树
黄皮果
糖梨
大青枣
未挂果
株
5—50元/株
成片
≤3元/亩
挂果
株
60—元/株
成片
≤1元/亩
4
芭蕉树
未挂果
株
10—20元/株
成片
≤元/亩
挂果
株
50元/株
成片
≤元/亩
5
葡萄
未挂果
株
5—20元/株
成片
≤元/亩
挂果
株
40—50元/株
成片
≤元/亩
6
芒果
蟠桃
番石榴
板栗
柠檬
枣树
米锥
未挂果
株
25—80元/株
成片
元/亩
挂果
株
—元/株
成片
10元/亩
7
西瓜
未挂果
成片
2元/亩
挂果
成片
0元/亩
8
香瓜
未挂果
成片
0元/亩
挂果
成片
元/亩
9
草莓
未挂果
成片
7元/亩
挂果
成片
0元/亩
10
茶子树
未挂果
成片
0—元/亩
挂果
成片
10—元/亩
11
核桃
株
元/株
栽后不满一年
株
元/株
一年以上
两年以下
株
元/株
两年以上
三年以下
株
元/株
三年以上
四年以下
株
元/株
四年以上
五年以下
株
—元/株
五年以上
至初果期
12
杨桃、杨梅
胸径3-4cm
株
30元/株
树龄2-3年
胸径4.1-6cm
株
40元/株
树龄2-3年
胸径6.1-7cm
株
50元/株
树龄4-6年
胸径7.1-8cm
株
65元/株
果树胸径超过上述所列最大直径,每增加1㎝,增补10元/株
13
木瓜
未挂果
株
25元/株
已挂果
株
45元/株
14
果桑
新种
亩
元/亩
老果桑种
元/亩
15
火龙果
未挂果
株
元/株
成片
1元/亩
挂果
株
元/株
成片
元/亩
16
无花果
百香果
罗汉果
未挂果
株
元/株
成片
元/亩
挂果
株
元/株
成片
0元/亩
五、征收和征用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一)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单位:元/㎡房屋结构
框架(钢混)
砖混(混合)
砖瓦
泥瓦
1
1
(二)檐高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物(非住宅)补偿标准1.泥墙草面结构元/㎡。2.泥、瓦结构元/㎡。3.砖(石)瓦结构元/㎡。4.砖混结构元/㎡。5.框架结构元/㎡。6.木瓦结构元/㎡。(三)檐高2.2米以下建筑物(非住宅)补偿标准1.泥瓦结构元/㎡。2.砖瓦结构元/㎡。3.砖混结构元/㎡。(四)拆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1.陶瓷地板砖:60元/㎡(按铺砖实际面积计算)。2.水磨石地面:60—70元/㎡(按水磨石实际面积计算)。3.内外墙磁砖:65元/㎡(按贴砖实际面积计算)。4.双飞粉墙面:2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5.混浆外墙抹灰:15元/㎡(按建筑面积计算)。6.混浆内墙抹灰:25元/㎡(按建筑面积计算)。7.刷白石灰水泥外墙:2.5元/㎡;内墙:6元/㎡(按建筑面积计算)。8.铝合金窗(补差价):元/㎡(按铝合金窗实际面积计算)。9.木地板砖、大理石地板砖的,按实贴面积80—元/㎡补偿。10.装修吊顶的按吊顶面积25—60元/㎡补偿(天花板除外)。11.楼梯扶手:不锈钢扶手60元/㎡;不锈钢管扶手元/㎡。12.不锈钢防盗网80元/㎡。13.太阳能热水器迁移元/台。14.卫生间铝合金门元/㎡。15.木门元/扇、木窗元/扇,包门元/个。16.钢棚60—元/㎡。17.大理石洗漱台元/台。18.大理石组合式灶台元/㎡。19.卷闸门90元/㎡。20.水电安装20—3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五)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1.房屋内阁楼:(1)水泥浇筑的按90—元/㎡补偿;(2)用木板、竹板搭成的按60元/㎡补偿。2.电话迁移费90元/部。3.闭路电视迁移费元/户,网络迁移费元/户。4.空调迁移费元/台。5.电表元/个;电表迁移为三相电路的,补偿元/个。6.水表元/个。7.铁门:根据新旧情况按—元/㎡补偿。(六)农业生产临时用房(指守鱼塘、守果园等用于农业生产的临时用房、简易棚),建筑面积20㎡以内按实际面积补偿,超出20㎡以上的按20㎡补偿,补偿标准如下:1.砖混结构房屋:檐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元/㎡补偿;檐高2.2米以下(不含2.2米)的按元/㎡补偿。2.砖瓦结构房屋:按元/㎡补偿。3.泥瓦结构房屋:按元/㎡补偿。4.简易屋棚:按70—90元/㎡补偿。(七)水利渠道、水池等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1.水利渠道:周边是砖石砌体三面抹灰的,按实际砌体元/m3;周边是砖石砌体不抹灰的,按实际砌体元/m3;周边只抹灰无砖石砌体的,按抹灰面积15元/㎡;2.水池:周边只抹灰未砌砖石的按抹灰面积30元/㎡;周边是砖石砌体并抹灰的,按实际砌体元/m3。3.围墙:(1)片石砌机砖、水泥砖按87元/㎡补偿;(2)泥围墙按50元/㎡补偿;(3)篱笆墙按18元/㎡补偿。4.鱼塘塘坎:砖石砌或抹灰的参照水池、粪池补偿,未砌砖石或抹灰的泥土垒起的鱼塘塘基按元/亩补偿。5.鱼塘捕捞及损失费:征收鱼塘每亩补助元捕捞及损失费。6.晒谷场:(1)三合土:按60元/㎡补偿;(2)水泥:按90元/㎡补偿。7.沼气池:按元/m3补偿。8.粪池:周边只抹灰未砌砖石的按抹灰面积30元/㎡;周边是砖石砌体并抹灰的按实际砌体元/m3。9.水井:元/口。(八)蔬菜大棚的补偿标准在菜地上搭建蔬菜大棚的,按搭棚实际占地面积计算,拆迁补偿为:竹、木结构12元/㎡,混凝土支架结构20元/㎡、无铁支架结构38元/㎡;菜窑:元/个。(九)迁移坟墓的补偿标准1.土坟:元/座;石、砖砌坟墓:0元/座。2.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补偿并完成迁移的,土坟按元/座,石、砖砌坟墓按元/座给予奖励。3.无主坟:按—元/座,其中集中连片无主坟坟墓不高于元/座的标准给予迁坟补偿,分散无主坟坟墓按不高于元/座的标准给予迁坟补偿。六、上述未列明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及属个案情况的补偿,由征地拆迁工作组实地调查后制定方案,报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宜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七、项目区范围内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补偿执行。八、以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必须是在征地通告发布之前种植或建设的方能给予补偿;凡属抢种、抢建的不给予补偿。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
年6月2日
内容来源: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版权申明:凡本公号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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